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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0.1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
1.0.3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文件對工程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1.0.4本規范應與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配套使用。
1.0.5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折疊編輯本段術語
2.0.1建筑裝飾裝修building decoration
為保護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裝修裝修材料或飾物,對建筑物的內外表面及空間進行的各種處理過程。
2.0.2基體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體結構或圍護結構。
2.0.3基層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裝飾裝修施工的面層
2.0.4細部detail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飾物。
折疊編輯本段設計
折疊設計
3.1.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進行設計,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3.1.2承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由于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設計單位負責。
3.1.3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3.1.4承擔建筑裝飾裝修設計的單位應對建筑物進行必要的了解和實地勘察,設計深度應滿足施工要求。
3.1.5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必須保證建筑物的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3.1.6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3.1.7當墻體或吊頂內的管線可能產生冰凍或結露時,應進行防凍或防露設計。
折疊材料
3.2.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的規定。
3.2.3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的規定。
3.2.4所有材料進場時應對品種、規格、外觀和尺寸進行驗收。材料包裝應完好,應有產品合格證書、中文說明書及相關性能的檢測報告;進口產品應按規定進行商品檢驗。
3.2.5進場后需要進行復驗的材料種類及項目應符合本規范各章的規定。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品種、同一類型的進場材料應至少抽取一組樣品進行復驗,當合同另有約定應按照合同執行。
3.2.6當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應對材料進行見證檢測時,或對材料的質量發生爭議時,應進行見證檢測。
3.2.7承擔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檢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3.2.8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運輸、儲存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壞、變質和污染環境。
3.2.9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蟲處理。
3.2.10現場配制的材料如砂漿、膠粘劑等,應按設計要求或產品說明書配制。
折疊施工
3.3.1承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應經過審查批準。施工單位應按有關的施工工藝標準或經審定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并應對施工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
3.3.2承擔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人員應有相應崗位的資格證書。
3.3.3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由于違反設計文件和本規范的規定施工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施工單位負責。
3.3.4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中,嚴禁違反設計文件擅自改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主要使用功能;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拆改水、暖、電、燃氣、通訊等配套設施。
3.3.5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并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施工單位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規,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應配備必要的設備、器具和標識。
3.3.7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在基體或基層的質量驗收合格后施工。對既有建筑進行裝飾裝修前,應對基層進行處理并達到本規范的要求。
3.3.8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應有主要材料的樣板或做樣板間(件),并應經有關各方確認。
3.3.9墻面采用保溫材料的建筑裝裝飾裝修前,應對基層進行處理并達到本規范的要求。
3.3.10管道、設備等安裝及高度應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完成,當必須同步進行時,應在飾面層施工前完成。裝飾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管道、設備等的使用和維修。涉及燃氣管道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3.3.1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電器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嚴禁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
3.3.12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環境條件應滿足施工工藝的要求。施工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當必須在低于5℃氣溫下施工時,應采取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措施。
3.3.13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護,防止污染和損壞。
折疊一般規定
4.1.1本章適用于一般抹灰、裝飾抹灰和清水砌體色縫等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
4.1.2抹灰工程驗收時應檢查下列文件和記錄:
1抹灰工程的施工圖、設計說明及其他設計文件。
2材料的產品合格證書、性能檢測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和復驗報告。
3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4施工記錄。
4.1.3抹灰工程應對水泥的凝結時間和安定性進行復驗。
4.1.4抹灰工程應對下列隱蔽工程項目進行驗收:
1抹灰總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時的加強措施。
2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的加強措施。
4.1.5各分項工程的檢驗批應該按下列規定劃分:
1相同材料、工世和施工條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m2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m2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室內抹灰工程每50個自然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抹灰面積30m2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4.1.6檢查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每個檢驗批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間;不足3間時應全數檢查。
2室外每個檢驗批每100m2應至少抽查一處,每處不得小于10m2。
4.1.7外墻抹灰工程施工前應先安裝鋼木門窗框、護欄等,并應將墻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實。
4.1.8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應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細石灰粉的熟化期不應少于3d。
4.1.9室內墻面、柱面和門洞口的陽角做法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采用1:2水泥砂漿做暗護角,其高度不應低于2m,每側寬度不應小于50mm。
4.1.10當要求抹灰層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時,應采用防水砂漿。
4.1.11各種砂漿抹灰層,在凝結前應防止快干、水沖、撞擊、振動和受凍,在凝結后應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損壞。水泥砂漿抹灰層應在濕潤條件下養護。
4.1.12外墻和頂棚的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之間必須粘結牢固。